诉讼标的与民事案件案由的区别与联系

诉讼标的与民事案件案由的区别与联系
一、关于诉讼标的。
1、概念:简单地讲,诉讼标的即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2、诉讼标的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在原告起诉时就已特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允许随意变更诉讼标的,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这就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是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原告可以选择提出若干不同的诉讼请求,可以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
3、诉讼标的物,则是该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诉讼标的是诉的必备要素,而诉讼标的物则并不是诉的必备要素。在单纯的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物。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
1、概念: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2、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表述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纠纷”,在纵向体系上,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共计十一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由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一、二、三、四级案由的演进,共计案由929个。
三、联系
1、案由是诉讼标的在判决上的宣示;
2、案由是诉讼标的的外延;
3、案由与诉讼标的互为表里;
4、诉讼标的与案由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诉讼标的是诉讼的根基和基础理论,案由体系是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的,案由体系具有审判实用性的特点,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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