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到本质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从形式到本质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从形式到本质:既要案件形式的侧面、更要分析其实质的侧面,也就是本质的侧面。
1、 社保关系存续劳动关系不一定存在,缴纳社保只是参考标准,缴纳社保并不代表建立了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而是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2、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从实质的侧面,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 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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