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要抓好以下证据的准备和收集,进而做好索赔和结算
承包人要抓好以下证据的准备和收集,进而做好索赔和结算
1、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践中,四证不全情况下发包人即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就是发包人在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即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虽然是否拥有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但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带来损失。若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客观情况应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如发包人未办理,承包人则有权拒绝开工,承包人因此延误的工期及产生的损失可要求发包人赔偿。
2、发包人拖延提供工程图纸、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基础资料
通常理解的工程图纸既包括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向各投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又包括发包人在施工阶段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实践中未按约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二)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纸;(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暂停施工;(四)发包人要求变更图纸内容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或返工;(五)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查。
建筑施工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完成上述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一般指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工程而由发包人提供的基本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是指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址勘察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由于发包人怠于或不适当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基础资料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
对于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或顺延工期,但对于具体费用金额和延长时间以及其合理性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3、发包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依据发包人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 修改、完善 、优化,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审查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实践中,设计变更除本身产生的工期及价款变化外,还可能导致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如对已完工工程拆除或修改。对于前述损失,承包人有权在遵守相应索赔时限等程序性要求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起索赔。因此,发包人行驶变更权导致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若该等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且实质影响工期的,发包人还应顺延工期。
4、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发包人如果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的变更资料后,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洽商变更费用,这里面既可能包括增项洽商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也可能包括减项洽商导致的单价调增和利润损失补偿要求,如双方能协商一致,此类事项通常会议工程签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如发包人拒绝补偿,承包人可能会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特别是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况下,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每一单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会上升,而当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数量时,就会造成原有单价无法覆盖相应的单位成本,触发承包人的调价需求。
为维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在进行这一类型的索赔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妥善保管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书面证据,如洽商变更单、设计变更单等;
(二)承包人应及时核算相应变更、修改事项可能对工程造价、工期及承包人利润产生的影响;
(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
5、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 约定发包人要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等几种类型的款项,很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及金额进行工程款支付,这种未按约定支付的行为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损,有时候是发包人在结算时发现已经超付。但更常见的情形是,发包人逾期付款,造成承包人利益受损,便通过各种形式的索赔向发包人要求利益补偿。
6、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或延误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总承包人签订或与发包人、总承包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人。
据此,承包人为避免承担责任,首先应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证据,如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指定分包人、发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等;其次,承包人还应督促指定分包人按约施工,在指定分包人违约或违法时及时通知发包人。
7、发包人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
关键线路上的工作被称为关键工作,关键工作上各项工作持续时间总和即为项目的工期,关键工作的进度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度,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出现延误时,就将导致工程整体进度拖延。比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可能需要隐蔽覆盖,因此该等工程完工后即需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予以确认,即进行阶段性验收。一般的施工合同中会对阶段性及隐蔽性工程的验收程序进行约定,通常会约定由承包人在相应工程完成后提前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开展下道工序。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约定的不明确、施工单位管理经验不足或发包人延误,常常出现因相关阶段性工程验收工作而产生争议,引致索赔的情形。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验收,而承包人又停工等待发包人的验收结论,在该停滞实质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承包人的索赔。对此,承包人应保留证据证明:(一)相关工程工序已达验收条件;(二)及时向发包人主张,保留催告记录;(三)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选择直接覆盖进行后续施工或停工。
8、发包人要求赶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情形,这就必然需要承包人调整施工工序、增加施工班组、扩大作业面等,导致承包人在抢工过程中必然增加额外的资金投入,承包人通常会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二)要求发包人书面下达赶工指令并保留证据;
(三)与发包人书面确定赶工方案;
(四)保留证据证明人工费、安全防护费用、材料损耗、机械费用等方面费用增加的事实和合理性。
9、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通常包括发包人违法、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情形,承包人因此可就其产生的损失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相关损失可能包括停、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损失、额外支出维护性费用等,在暂停施工造成工期拖延后,还有可能涉及的损失包括工程意外进入冬、雨季施工费用,后期赶工所指出的赶工费,工期整体延长后遭遇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波动损失等。
10、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其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履行合同会明细不公平甚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有变更合同的可能,则可优先考虑变更合同,具体变更内容可包括增减工程价款、变更施工期限等,如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提起索赔时需注意的是,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发生情势变更时如何调价的指导性文件,该等文件从效力层面讲属于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能够较为客观地反应市场情况,对工程造价结算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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