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面有关知识及法律要点
1、建筑工程勘察发包人只能发包给具有勘察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勘察承包人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勘察——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的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勘察档案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2、《民法典》800条【勘察、设计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勘察、设计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
主要行政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主管单位:建设行政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依法设计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工程设计标准:
(1)国家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由发改委审批、颁发,(2)部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在全国各专业范围内——由主管部审批、颁发——发改委备案,(3)省级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在本地区范围内——由省级主管基建部门审批、颁发——发改委备案,
深度要求:
(1)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需要,必须真实、准确。
(2)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消防: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5、设计文件的审批:《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1)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建委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家建委报请国务院批准。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2)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建委备案。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要报国家建委审批。
(3)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
各部直供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
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要审查者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
6、施工图审查:为了以行政和技术手段将事后的质量管理变为事前的监督管理,也为了将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在施工前发现并及时纠正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制度。
7、施工图审查机构:两种:原城乡建设部门下属机构的事业单位、还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形式。施工图审查,包括对勘察文件的审查。
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要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单位进行的原则。
9、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形成《验槽记录文件》。
10、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图纸会审:图纸发放给监理、施工单位一定时间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图纸会审,并就会审情况形成《图纸会审纪要》。
11、设计单位违法:(1)非法承揽业务,(2)转包,(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对如机场等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特殊消防设计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12、法律法规整合: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和主要争议点
实践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效力、价款、质量和勘察、设计周期等方面,以下针对上述争议点分别进行讨论。
(一)非专属管辖。最高院: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合同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 地勘合理性不足,设计担责案例。某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涉案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涉案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工程病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设计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三)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点
1、合同效力争议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其不但受《民法典》规制,还要受到《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制。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包人资质和招标投标的管理要求,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加之工程建设领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多发,从而导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多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也不例外,由于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因此,在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判断往往是裁判者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勘察、设计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进行合同效力认定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合同性质的认定。例如,需要辨别勘察、设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其一、合同的主体不同,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具有特定性。而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其二、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同。勘察设计合同必须要包括勘察的成果等条款。就技术合同而言,其存在成果归属条款、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需要根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来分析设计优化、设计深化的性质,等等。
二是主体资格的认定。例如,概念方案设计与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存在差异;实践中哪些设计业务不需要资质等等。
三是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例如,如何确定勘察、设计中的主要工作和关键性工作;设计人承包设计工作后又将其中某一阶段进行分包是否合法,等等。
四是其他特殊性。例如,中外合作设计有哪些特殊规定等。
2、勘察、设计费争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大多因勘察、设计费争议导致,争议原因集中表现为发包人资金不足、项目停建或缓建等。当然,有的争议是因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质量缺陷引起,但该情形相对较少。实践中,勘察、设计费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费用金额认定具有专业性。在合同中途解除或工作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无论是勘察实物工作量的计算还是设计工作量的认定,都会涉及到专业知识。勘察费用涉及实物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不同类型勘察项目技术工作收费的比例确定,以及完成部分技术工作时的费用认定等;设计费用则涉及完成设计阶段及工作量的认定、变更对设计工作的影响,以及变更增加工作量的认定等。
二是费用金额认定具有主观性。除勘察实物工作量容易量化外,勘察技术工作和设计工作,主要都是以智力劳动为主的人工费用。特别是在中途解约或发生变更时,由于没有确定的计算标准,这种人工费用难以准确量化。
三是工作量鉴定宜慎重启动。在没有量化标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的情况下,即使进行工作量的鉴定,也是由鉴定人根据有关勘察设计文件深度编制规定的定性要求和自身经验进行判断,由此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主观性较强,客观性则相对较弱,容易导致鉴定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果裁判者(特别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能够通过庭审调查、质证等手段,对设计工作所处阶段、工程量完成比例和设计文件的深度作出认定,就不必进行设计费用的鉴定。因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未必比裁判者的认定准确,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费用,也降低了审理效率。
3、勘察、设计质量争议
勘察成果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基础条件,设计成果是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因此,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对最终的建设工程质量来说至关重要。一般来说,认定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是否存在缺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勘察外业的原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勘察外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勘察成果质量合格的基础。《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二是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文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是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应当满足发包人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52条和第5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均对此作了规定。
发包人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4、勘察、设计周期争议
多数情况下,勘察、设计周期争议伴随勘察、设计费纠纷产生,通常是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或设计人主张价款的一种对抗手段。
虽然发包人举证证明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周期较为容易,但裁判者应当清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受到发包人工作的制约。一般来说,实施勘察活动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明确的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开展勘察工作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和进场通道;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的资料、图纸等。进行设计工作需具备的条件则主要包括设计任务书、必要的基础文件、技术资料和图纸等。
如果因上述条件不具备而导致勘察、设计周期延误的,勘察人、设计人不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因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履行迟延,从而导致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勘察人、设计人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勘察设计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管理措施:
一是重视对工程项目和发包人的背景调查。
二是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企业不但要避免自身出现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项目的情况,也不能实施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
三是细化合同内容。对发包人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要约定具体的费用计算方法,以作为勘察、设计企业主张增加变更价款的依据。
四是提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在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裁判者不是合同的参与者,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在于当事人的证据。因此,勘察、设计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有利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比如,在勘察、设计成果交付时,最好要求发包人的有权代表进行签字确认,至少也要保留好相关寄送、发送文件的证据;在发包人出现未按期提交基础资料或未按约付款时,应当及时发送催告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在出现发包人变更事由时,及时请其确认变更的责任归属和费用,并保留书面证据。上述证据既包括纸质材料,也包括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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