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法院顺利审结涉300多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的意义
引文:
二是减少诉累,让农民工不再忧“薪”。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且均为班组长起诉,无法严格区分劳务报酬和利润。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登封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务班组长,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内容主要通过农民工劳动付出来完成,原告应得的劳务工程款主要包含农民工工资,或许还包含少许管理费或利润,但各部分费用无法严格区分。为减少诉累,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务费也可视为广义上的农民工工资范畴,均将其纳入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保障范围,同时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是明法释理,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是否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判决,诉辩双方的意见不一致,本院综合结算单出具的时间,依法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劳务公司未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管不力为由判决某公司对刘某及劳务公司未履行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以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由判决作为发包方的某学校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该案例的意义:
法院在查清确实系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情况下,为确实保障农民工不再忧“薪”,及时拿到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切实落实党和国家以民为本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和治国理念,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框架下,对弱势群体的上游,包括劳务公司、施工总承包人、建设单位都有支付的责任和义务,其直接用工人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人承担先行给付(如果是超付给劳务公司了,再回头追偿),建设单位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的三重保障路径,切实使农民工通过一次诉讼真实能够拿到“血汗钱”,而不是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因为有的劳务公司已把自己名下资产自我掏空了,就是为了“坑”这些农民工的,所以国家才于2020年5月1日出台了农民工的工资保障法,就是要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一是不要违法分包,二是要选好劳务单位并加强监管,三是建设单位更好承担第一责任人监督好,切实履行以人民为中心,从保障最底层的人民“农民工”做起!
结合新建工司法解释和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看,国家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因为农民工工资是“血汗钱”,不能让农民工流汗又流泪,不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这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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